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
根据公约第六十叁条规定,设立公约缔约国会议(以下简称为“会议”或“缔约国会议”)是为了增进缔约国的能力和加强缔约国之间的合作,从而实现本公约设定的目标,并促进和审查本公约的实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作为会议的秘书处,并接受会议的政策指导以实现反腐相关活动的发展和执行。
历届会议: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六届会议(2015年)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五届会议(2013年11月25日至29日,巴拿马):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四届会议(2011年10月24日至28日,马拉喀什):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叁届会议(2009年11月9日至13日,多哈):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二届会议(2008年1月28日至2月1日,印度尼西亚努沙杜瓦):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第一届会议(2006年12月10日至14日,安曼):
历届会议要求缔约国和签署国在本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不能与公约中的条款相抵触(第1/3号和第2/4号决议),此外,会议已通过若干具有深远影响的决议,并授权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负责决议的实施工作,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并通过若干项目进行落实。
(资料来源:《》*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