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机制
公约缔约国会议在2009年11月举行的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第3/1 号决议,该决议对于审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实施情况,包含了《公约》实施情况审议机制职权范围。决议建立了审议机制,旨在通过同行审议程序帮助各国达成《公约》目标。
其在以下几方面向各国提供手段:通过使用综合自评清单评估实施情况,查明潜在的差距以及制定行动计划以便加强其国内执行《公约》的情况,以进一步加强《公约》的能力。
审议机制职权范围规定:
每一审议阶段均应由各为期五年的二个审议周期构成。在第一周期审议第叁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在第二周期审议第二章(预防措施)和第五章(资产追回)。
每个审议周期内所有缔约国都必须受到审议。
通过抽签决定受审议缔约国和审议缔约国。每个缔约国都应受到另外两个缔约国的审议,审议进程应当主动让受审议缔约国参加。至少有一个审议缔约国与受审议缔约国同属一个地理区域。
缔约国会议在第叁届会议上认可最初的桌面审议应当以受审议缔约国对基于信息技术的综合自评清单所作答复为基础。鼓励受审议缔约国在编写对综合自评清单的答复时,与所有相关利益方广泛协商。
受审议缔约国和审议缔约国之间的积极对话是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受审议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可进行国别访问或联席会议。
审议缔约国应当根据指导方针和蓝图,与受审议缔约国密切合作和协调并在秘书处帮助下编写附有报告内容提要的国别审议报告。包括内容提要在内的国别审议报告应当在审议缔约国和受审议缔约国商定后加以定稿。报告的内容提要是联合国的正式文件。
秘书处根据各国别审议报告编写专题和区域报告。
(资料来源:《》*)